失业的法律人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燕大元照 Author 维斯拉格 等
或许因为作者具有法律实务背景,所以《法律职业成长》不同于一般的法学著作,字里行间中就德国职场文化,乃至法律职业成长中一些“软技能”多有提点。不但对那些旨在对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有所了解和研究的读者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而且对即将进入法律职场的法学毕业生也多有助益。
本文将深入浅出地介绍德国法律人的失业情况以及失业之后可能面临的多方面的情况。
大多数法律人会在6个月的时间里找到工作 ,但是很少有数据显示这是以何种形式发生的。
广泛被认同的是,许多法律人会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在申请的时候予以展示,以及以此加入律师养老保健机构,因此执业许可的数量不能反映出固定工作岗位的数量。
根据联邦劳动署的数据,在2005年9月共计9713名法律人处于失业状态。【据来自联邦劳动署的数据,共计245326名学者处于失业状态。】
失业的法律人也可以同创业者一样选择所谓的“打工”。
值得追求的是坚持个人的职业方向,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去选择非法律相关的职业目标。
“无薪聘用”在劳动法上无疑是可撤销的,但是一些律师事务所(但愿只是少量的几个)绝对实行过这一方式。
按理说,鉴于失业的法律人所享有的失业金请求权和失业救济金请求权,即使只是在短暂的时段中,也不允许采取这种方式。
对此值得推荐的是,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请、参加相应的申请训练课并改进申请策略,抑或尽力争取一份自由职业或者是自雇。
01 失业金和社会给付
目前,在整个联邦范围内文官候补期都是以一种公法上的培训关系而展开的,在这个期间,文官候补生必须自己承担社会保险中的雇员份额。
在文官候补期结束之后(文官候补期结束于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口语考试日)所有没有立马找到工作的文官候补生都有权要求失业金。
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相应地将由劳动署承担。
《德国社会法典第3编》中的失业金,即所谓的I类失业金,只涉及单纯的保险给付金,其基于劳动者在过往的工作期间被合理要求的缴费额而产生。
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3编》第127条,基准期取决于失业者的年龄和强制参保的工作时限。之后再适用自2006年2月起新改的法律规定:
工作时,累计强制参保12个月:I类失业金以6个月为基准;
工作时,累计强制参保16个月:I类失业金以8个月为基准;
工作时,累计强制参保20个月:I类失业金以10个月为基准;
工作时,累计强制参保24个月:I类失业金以12个月为基准。
原则上,12个月的保险给付是最高限度,例外只适用于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员工。
失业金的额度原则上依该给付请求权产生(即失业登记时)前52周的工作报酬结算期计算。
文官候补期每月总收入为900欧元的,处于I类给付组/税率等级I的失业金按照一般的给付比率,以全部纯绩效收入的60%计算,根据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给付表,也就是每月478.34欧元。
除了单纯提供失业金以外,劳动署还会拨发其他款项以支持创业或者提高失业者的技能(见《德国社会法典第2至第5编》)。
给付人是联邦劳动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仍未解决的纠纷将于社会法院进行裁判。
在领完I类失业金之后,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还有权要求获得针对求职者的基本保障,即所谓的II类失业金,其依据《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的规定发放。
这里涉及的是一项单纯的社会给付,其于2005年1月1日由所谓的哈茨四号法引入,在一年半之后又通过《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优化法》进行了修改。
II类失业金大多由劳动署和公社提供,该公社要么出现在联合工作体中,要么出现在独立的资助机构中;有时正相反,只是由地方机构(参与社会保障选择模型的地方政权)负责。该项失业金的受益人是所有15到65岁之间具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力市场上每周至少能工作3个小时并且需要救济的人。
最后提到的标准,亦即有救济需要,在实践中毫无疑问是最容易引起法律争论的。特别是在涉及财产评估时(资本、有价证券、个人汽车),《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为此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添入义务。
基本免税金额,即需求救济的人为了生计而不必使用的那一部分自由财产,每满一岁计为150欧元,最少为3100欧元,上限最高为9750欧元。
另外一个问题是有收入的配偶和未婚生活伴侣的担保义务。
在后一种情况中,所涉及的是,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构成了一个纯粹的居住共同体,除此之外,是否还构成了能够接受保证义务的需求共同体。
在这里,官方机构检查的并不是一起生活的这两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性关系,而完全是事实上的标准,如一起购物或共同持家。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在细节上存在很多争议的领域。
最后,有救济需要的问题还可能出现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上。这种义务只针对27周岁以下的人。原则上,它与II类失业金的领取是相冲突的(《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第33条)。
II类失业金每月会按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发放,也就是说,由救济机关提供的给付并不是依个人需求而定,而是一概而论。
单独一个人每月可获得345欧元,这一金额将承担食品、服装、健康护理以及自由活动和文化活动的费用,除此之外,其也将以储蓄的形式负担比较大的购置项目,如家具。如果家庭中还有其他成员,那么他们也会被提供一份最低生活费,但是(远)低于提供给户主的上述金额。
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可能还是有些低,最高法院最新判决中具体的给付额度毫无疑问说明了这些。
除此之外,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也会在适当的范围内被负担。这有地域上的差异,例如在汉堡,单个人最多只允许在住房上每月花费301欧元(包括带有热水配备)。II类失业金的受众通常是强制参与法定医疗保险的人。
关于II类失业金的纠纷会在社会法院得到解决。
无法在劳动市场上每天工作至少3个小时的人——除非是因为他们生病了或者是因为要照顾孩子——是不允许领取II类失业金的。
但是依据《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其仍旧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社会救济金也涵盖了最低生活费用和住房费用;该金额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社会法典第2编》的规定相当。
但是不可动用财产的限度却明显低一些;除此之外,《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的受众并不是强制参与法定保险的那些人。这里存在自愿投保的机会,亦即保险费作为一项(救济)需求也是被认可的,并由救济机构承担;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得医疗金,即治疗之后所产生的具体费用在个案中也会由救济机构负担,当然,通常情况下,必须要提前提出费用报销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要考虑到的是,子女补贴金被算作是一项收入,因此,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得给付的额度就会减少一些。
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12编》,地方政府负责社会救济金的管理。在经过《哈茨四号方案》改革之后II类失业金的纠纷,目前也同样要在社会法院进行裁决。
02 住房补贴
在失业金低的时候,可以向乡镇的或者市的住房补贴机构申请住房补贴,在这里,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样依该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检测”的结果而定。
但是需要考虑到的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住房补贴在领取II类失业金和社会给付的时候都被算作是一项收入,因此其他救济性给付就会相应减少。
03 支持性给付和流动性补贴
每一个求职的人,即那些不再享有失业金请求的人,如已经用掉其在等候期所获得的全部失业金,则可以从劳动管理部门获得为“职业咨询和介绍的支持性给付”,该给付将以报销的形式承担因制定和发送申请材料和/或为职业咨询、介绍、资格认定的出行以及面试(差旅费)而产生的费用,只要用人单位完全不承担后者。
该笔资金总是要在费用发生前就被申请。
在各种情况下,劳动管理部门都是一次性支付申请费(如,每个申请支付5欧元)。
除此之外,还有在很大程度上尚不为人所熟悉的机会,即以无息贷款形式出现的流动性补贴,这大概是一种新的用人单位支付1000欧元以上的工资前,用于生活需要的过渡性补贴,用以要求为工作服装和办公用品承担装备补贴、承担离家补贴或搬迁费补贴。
要注意的是,支持性给付和流动性补贴的发放也要进行“生活困难检测”,并且从劳动署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失业者自己无法筹措到必要的资金时,才能予以发放。
因此,它们是“可能的”给付。
04 通过措施进行资助
联邦劳动署到目前为止还并没有为法律人提供特别进修措施的计划,只是在几年以前,根据其资金状况,它事实上曾以一种资助性的举措支付了参与专科律师课或参与为获得专科律师资格而开设的复习课的费用。
原则上,参与这样的项目是,该措施对于阻止潜在的失业风险或者对于失业的人重返职场是必要的,并且失业者在先前的工作时间里有12个月是有保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
通常情况下,劳动署会要求提供一份已经有3个月之久的失业证明。
参与这项措施的失业者会被给付与失业金一样多的住房补贴、承担课程费用、交通费用,如有必要还有在外国发生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以及照顾孩子的费用等。劳动署对所有提到的措施拥有裁量权。
05 因为失业而创业:创业补助金和起步金
对于因为失业而进行创业的人来说,在“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废除以后, 以及就业促进机制和之前的衔接金制度整合以后,他就只有要求获得自2006年8月1日引入《德国社会法典第3编》的创业补助金的机会。
II类失业金的受领者还有申请起步金以资助创业的机会。
创业补助金中所谓的基本资助就是在9个月的时间里支付I类失业金同等额度的补助。
除此之外,每个月还能一次性获得300欧元用以覆盖社会保险支出。为后续6个月(一次性)支付的建设资助金只是失业金受领者一项可能的请求权。这笔资助金由劳动署进行裁量,每个月一次性只能得到300欧元,也就是说最多能拿到1800欧元。
支付创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失业者拥有支付报酬补偿请求权(或者参与创造就业项目),以及还有至少90天的I类失业金剩余请求权,并且专业部门对该创业活动的可行性表态。
专业部门,根据行业的不同,可以是国际商会、手工业商会或者是专业的团体。
在律师创业的情况下,地方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就是专业部门,创业的律师必须将已完成的企划书和商业计划书呈交到这里。没有能力自行完成企划书的人应当寻求税务咨询师的帮助,他们在创业活动中总归是要被探访的。
重要的是,企划书要显示出,该创业项目即使是没有创业补助金的资助也是可行的。
申请衔接金时要注意,法律人的创业活动在这时需是尚未“开办的”状态,也就是说,在申请之前还没租到地方,或者在其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中还未开展其他活动。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创业补助金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并不受累进保留规则的规制,也就是说,在对一个税额核定年之内所做的工作进行总收入调查时,这部分收入不予考虑。
这对于要纳税的法律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创业补助金已经被支付过了,那么再次申请该项资助至少也要在上次资助结束的24个月之后。如果该项创业失败了,该笔资助也不需要返还。
要注意的是,创业补助金的基本资助会被算入I类失业金的候补,因此在领取该基本资助的期间I类失业金的额度将会被缩减。
II类失业金的受领人最多可以在2年的时间里,以起步金的形式获得资助。
起步金作为II类失业金的补助金被发放的。鉴于起步金是一项社会福利,由劳动署中的个案管理者对发放进行裁量。它通常是最低生活标准的50%,即172.5欧元。
因此,单身人士在用于房租和取暖费的其他社会福利之外,加上345欧元的每月最低生活费用,一共还可以获得517.5欧元。对于还是需求共同体成员的每一位法律人来说,起步金还能有相当于10%最低生活费用的提高(34.5欧元)。实践中,起步金一般6个月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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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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